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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委党校莆田市行政学院科研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字体: 】【发布时间:2015-03-10】 【作者:/来源:】 【阅读: 次】【关闭窗口】

        

莆田市委党校 莆田市行政学院

科研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201412月定稿)

    为充分发挥党校科研的思想库作用,鼓励教研人员探索创新,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更好地为推进理论创新服务,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服务,推动党校出成果、出人才、出精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和校院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研人员科研工作量
    第一条 科研工作量考核制度
    (一)本校院实行年度科研工作量考核制度。年度科研工作量考核指对当年(1月1日—12月31日)本校院教研人员的课题项目、决策咨询、论文、著作、获奖成果、科研成果进课堂、论文转载、学术活动等八个方面科研工作进行的综合性工作量考核。本校院教研人员的年度科研工作量考核结果为其年度各项科研工作量的总和。
    (二)教研人员应按规定如实向科研处填报科研工作量年度申报表。校院按年度公布教研人员的科研工作量考核情况,以增加考核的透明度。
    (三)教研人员未完成年度基本科研工作量,年终不能评优评先,也不能享受年度绩效奖金。
    (四)完成科研工作量的情况作为教研人员参评其他先进人物、获得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在同等情况下,科研成果多的教研人员享有优先权。
    第二条 教研人员基本科研工作量
    (一)科研考核作为职称评聘、年度评优评先和年度绩效奖金的重要依据之一。教研人员必须完成年度最低科研工作量。教授70分、副教授60分、讲师50分、助讲40分。
    (二)聘任正高职称的教师每年至少申报1项省社科规划办课题或国家课题。聘任副高职称的教师每年至少申报1项全省党校系统基地课题或其他相关重要课题(不申报扣20分)。
    (三)因组织需要改变工作性质者可不要求完成基本科研工作量;教辅人员(指图书馆、电教中心人员)的基本科研工作量不作硬性规定。
    (四)年龄在55周岁(女性50周岁)以上的教学人员任务减半。
    第三条   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

类别
序号
计 分 对 象
分值
备注
1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申报20分立项200分
需提供立项通知或结项文件
2
福建省社科规划项目
申报20分立项120分
3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央社会主义学院课题
申报20分立项120分
4
省委宣传部和全省党校系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基地课题
申报20分立项30分
5
莆田市委、市政府重点课题
申报10分立项30分
6
校级调研课题
申报10分立项20分
7
本校院下达的上级相关部门课题
申报10分立项20分
8
莆田市社科规划立项课题
申报10分立项20分
1
正式出版的专著、教材
100分
2
与外单位合作撰写著作
20分/章
 
1
获得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
(领导指省委常委、副省长以上)
重要批示120分
一般批示100分
须提交校委会研究
2
获得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
(领导指市委常委、副市长以上)
重要批示80分
一般批示50分
3
经过科研处初审、校委研究同意上报,没有获得上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
30分/项
科研成果进课堂奖励
 
一是科研成果能直接为教学服务,内容包括在研立项课题、在有准印号内刊上发表的成果、在CN刊物上正式发表的成果;
二是研究课题与教学专题内容基本一致
三是授课提纲与成果主体相吻合
每项10分
三个条件要同时具备,由教务处认定。
1
中国图书奖(1、2、3等)
200;150;100分
 
2
国家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奖励(1、2、3等)
150;120;80分
 
3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央社会主义学院、中国社科院奖励(1、2、3等)
100;80;60分
 
4
莆田市人民政府奖励(1、2、3等)
90;70;50分
 
5
全国性学会奖励(1、2、3等)
60;40;30分
 
6
省级党校、省行政学院、省社会主义学院奖励(1、2、3等),厅级机构奖励(1、2、3等),省级学会奖励(1、2、3等
50;30;20分
 
7
校级科研成果奖励(1、2、3等)
25;20;15分
 
1
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转载
全文转载100分/篇,摘要的论文50分/篇
 
2
学术论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和《高校文科学报文摘》转载
全文转载50分/篇,摘要的论文20分/篇
 
1
论文被录用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
20分/篇
须提交校委会研究
2
论文被录用参加全省、全市学术会议论文
15分/篇
3
论文被录用参加校级研讨会论文
10分/篇
1
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求是》、《中国社会科学》发表的学术论文
200分/篇
 
2
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的学术性公开刊物、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办、直属机关、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研究所主办的学术性公开刊物,全国性一级学会主办的学术性公开刊物,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学报,全国性报纸的理论版,《中共中央党校学报》、《国家行政学院学报》、《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中央党校《权威期刊目录》所列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
100分/篇
 
3
在正省级学术性公开刊物或报纸理论版,国内区域性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30分/篇
 
4
在《湄洲日报》、《莆田晚报》、《莆田通讯》、《湄州论坛》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0分/篇
 
5
在除上述所列之外的学术性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15分/篇
 
6
在莆田市直部门主办的内部刊物(不含《莆田通讯》)上发表的论文
10分/篇
 
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有关事项说明
    1、《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表》所列刊物和报纸除省部级内参和莆田市直部门主办的内刊上发表的论文外均为公开刊物(有CN或ISSN刊号),学术会议论文集和著作须有ISBN书号。
    2、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以5000字为标准分值,论文每增(减)2000字,增(减)标准分值的10%,增减字数不足2000字时,不增减分值。
    3、在报纸上发表的论文,以2500字为标准分值,论文每增(减)500字,增(减)标准分值的10%,增减字数不足500字时,不增减分值。
    4、中央党校《权威期刊目录》为滚动式目录,根据情况作不定期调整。

    二、 论文发表、专著出版的经费资助标准
    第四条 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求是》、《中国社会科学》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资助10000元。
    第五条 在下列报刊发表论文的,每篇资助5000元:
   (一)在中共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的学术性公开刊物;
   (二)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直属各研究所主办的学术刊物;
   (三)国家机关各部委办主办的学术刊物;
   (四)教育部学科分类中一级学科的全国性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
   (五)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转载的;
   (六)全国重点大学(指211和985)主办的学报;
   (七)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国家社会主义学院主办的学报。
   第六条 在下列报刊发表论文的,每篇资助2000元:
   (一)《福建日报》理论版;
   (二)各个省市自治区委的《党校学报》(不含资助论文)、省级《行政学院学报》、省级《社会主义学院学报》、本省的《福建论坛》、《东南学术》;
   (三)全国本科院校主办的学报;
   (四)教育部学科分类中二级学科的全国性学会主办的刊物。
    第七条 符合第四条、第五条条件发表的论文,应当是中国学术权威网站中国知网或维普资讯或万方数据可以查询到的论文。
    第八条 在其他CN刊物上发表论文,每篇资助1000元。在《湄洲日报》、《莆田晚报》、《湄洲论坛》、《莆田通讯》以及在本校校刊上发表论文,每篇资助500元。
    第九条 除第七条外,其他所指刊物均应有国家出版总署合法刊物的CN标志,但增刊以及在海外报刊上发表的不予资助。
    第十条 论文发表中有本校多名作者合作的,只资助第一作者;与校外合作且第一作者是校外的,本校其余作者只按资助总额50%。
    第十一条  正式出版的专著,符合党校教学科研性质的,补助20000元。
    三、科研成果获奖的经费资助标准
    第十二条 获国家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资助10000元、8000元、5000元;获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评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资助5000元、4000元、3000元。
    第十三条 获福建省政府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资助5000元、4000元、3000元;获福建全省党校系统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资助3000元、2000元、1000元;获福建省部委办、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省社会主义学院年度评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资助2000元、1000元、600元;获福建省委党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基地课题优秀奖的资助1000元。
    第十四条 获莆田市政府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资助3000元、2000元、1000元;获莆田市部委办、本校(院)评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资助600元、400元、200元。
    第十五条 获以上各级其他部门、学会、协会、联合会、研究会评奖的,参照以上级别标准降一个级别给奖。资助级别以获奖证书所盖公章为准。各级评奖中不设奖次只设优秀奖的,按三等奖给奖。
    第十六条 同一个科研成果多次发表或转载的,以最高级别标准资助,不在同一年度的,当年度给予补足;同一个科研成果多次获奖的,以最高级别标准资助,不在同一年度的,当年度给予补足。
    四、完成各类课题的经费资助标准
    第十七条 获国家规划课题项目立项,按1:1资金给予资助;
    第十八条 获省部级课题项目立项的(包括国家各部委研究课题、福建省社科规划项目)按1:1资金给予资助;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立项的课题给予资助5000元;
    第十九条 获福建省委宣传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基地课题、福建省党校系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基地立项的课题,给予2000元资助;
    第二十条 承担并完成莆田市委、市政府重点课题,每项给予5000元资助;
    第二十一条 承担并完成校级调研课题,在结项后给予3000元资助;独立承担并完成本校下达的有关部门课题并有我校(院)集体或个人署名,在结项后给予2000元资助;参与并完成本校下达的有关部门的部分调研课题,给予1000元资助;
    第二十二条 承担并完成莆田市级立项课题,在结项后给予2000元资助
    第二十三条 课题立项须凭立项通知书或立项文件向理论研究室申报,课题类兑奖需提供结项成果,以及准予结项的通知或文件。
    五、决策咨询的经费资助标准
    第二十四条 研究成果获中央领导批示和转发的,资助15000元;获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和转发的,资助8000元;获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和转发的,资助3000元,获市委书记、市长批示的再加2000元。
    六、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成果的经费资助标准
    第二十五条 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的每个课题给予1000元补助。课题研究转为教学成果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科研成果能直接为教学服务,内容包括在研立项课题、在有准印号内刊上发表的成果、在CN刊物上正式发表的成果;
    二是研究课题与教学专题内容基本一致;
    三是授课提纲与成果主体相吻合。
    七、其它
    第二十六条 同一个科研成果多次发表或转载的,以最高级别标准给奖,不在同一年度的,当年度给予补足;同一个科研成果多次获奖的,以最高级别标准给奖,不在同一年度的,当年度给予补足。
    第二十七条 参加本系统单位,即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主办的各种学术研讨会、理论研究会,学校报销会务费、并按出差报销补助。参加非本系统单位主办的各种学术研讨会、理论研究会,由理论研究室提出意见,报校领导同意,才能报销会务费、并按出差报销补助。要求参加者必须有录用论文,研讨会主题与参加者研究的学科方向有关联。
    第二十八条 论文入选本校院系统举办的学术研讨会、省部级以上单位和全国性学会举办的研讨会,并编入该会论文集的,资助1000元。
    第二十九条 每年年终设科研量化考核奖,设个人科研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给予各1000、800、500元奖励;集体(科室)同时设科研一、二、三等奖各1名,分别给予2000、1500、1000元奖励。
    第三十条   发现文章观点雷同或抄袭等行为,一律不予资助,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凭成果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向科研管理处办理申报手续,每年度申报截止时间为本年度12月31日。科研成果在本年度,但未拿到书刊、证书的,可在下一年度申报兑奖。
    第三十二条 科研奖励名单、项目兑奖前在校内公示一周,有异议者在一周内向科研管理处反映,提交校委会裁决,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非教研人员科研成果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理论研究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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