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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肃考勤制度提高学员到课率的暂行规定

【字体: 】【发布时间:2018-10-11】 【作者:/来源:】 【阅读: 次】【关闭窗口】

学员到课率是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基础与关键,按照《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院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学员应自觉遵守校院考勤的相关规定,有效处理工学矛盾,自始至终保持高到课率。

二、学员考勤主要以以下方式进行:一是学员本人课前签到;二是班主任跟班点名;三是学员管理处根据学员座位牌不定期抽查考勤;四、校院领导督查

三、学员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因情况特殊需请假者,应严格按程序办理。公假由学员所在单位出具公函或证明,病假由公立医疗机构出具证明。请假一天由学员管理处审批,二天由分管副校院长审批,三天由常务副校院长审批,三天以上由校院转市委组织部审批。

四、学员请假时应由本人提出申请,附上相关材料,由班主任送学员管理处按程序审批,未获批准之前,不得擅自缺勤。

五、每个教学单位(每午为一单位)请假人数不得超过教学班总人数的10%,学员管理处与班主任必须严格把关。

六、学员旷课3次(即3个教学单位,每午为一个教学单位)予以退学处理。迟到、早退3次算作旷课一次。

七、学员旷课(2次以下,含2次)加上请假累计超过总学时的1/7者,予以退学。即一个月班次累计不得超过3个学习日,两个月班次累计不得超过5个学习日。

八、学员管理处抽查的结果(含请假、旷课、迟到、早退)将在校院内实名通报,通报时间两天,对严重违规者将通报学员所在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

九、学员签到应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反对代签等不良行为,一经发现,将进行通报批评。

十、学员管理处要本着对工作、对学员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并自觉接受校院领导及全体学员的监督。

十一、本规定由学员管理处负责解释,凡与本规定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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