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莆田市委党校、莆田市行政学院关于实施全员绩效考核的意见(试行)

【字体: 】【发布时间:2015-01-07】 【作者:/来源:】 【阅读: 次】【关闭窗口】

为进一步激发校院全体干部(教师)职工干事创业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全面落实绩效考评要求,提升校院办学质量和对外形象,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事业干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效能建设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校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考核对象

     校院全体干部、职工及专业技术人员。

       二、考核原则

     按照“注重实绩、分级管理、民主公开、奖优促劣”要求,做到“三坚持”,即坚持以工作实绩考核为重点,实行层级绩效考核,分级管理考评,一级抓一级;坚持加强监督,确保绩效考核结果的准确性和透明度;坚持绩效考核结果与绩效奖金、评优评先、干部晋升使用、职称评聘等挂钩,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奖优促劣作用。

     三、考核内容

     以各自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校院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四、考核办法

     绩效考核基本分为100分,设“公共绩效(20分)、岗位绩效(70分)、民主测评(10分)”三大项目,另设扣分和加分项目。

(一)公共绩效(20分)

重点考核校院人员的自身建设和处室内部管理情况,包括处室人员遵守校院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各项活动(含政治学习、业务学习、文明单位创建、平安单位创建、党组织活动等)和校院统一布置的其它活动及处室内部管理水平等。本项目采取扣分办法,校院人员根据校院设定的公共绩效考核14项标准及规定落实考评,在自评的基础上,由校院领导和处室负责人分级对违反校院规章制度的人员视情节扣分、评定。

公共绩效评定采用每半年一评的方式,全年取平均值。

(二)岗位绩效(70分)

     岗位绩效评定采取分级管理、评定办法,重点考核校院人员的“能”、“绩”和“勤”,同分赋予校院每一个人。处室正职(含负责人)由常务副校(院)长和分管领导共同评定;行政处室中层副职由分管领导和处室负责人共同评定;行政处室一般干部职工由处室负责人进行评定,其中优秀的为90分及以上,称职的为70-90分,基本称职为60-70分,不称职为60分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评价以教学、科研等为重点(其中教学占40分,科研占30分),具体岗位绩效考核标准见附件1《教师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和《科研考核办法》。

     岗位绩效评定在校院人员自评的基础上,采用每半年一评的方式,全年取平均值。

     (三)民主测评(评议)(10分)。根据干部(教师)职工年度民主测评(评议)情况,其中优秀得票率在90%及以上的,得10分;优秀得票率在80%(含)-90%的,得9分;优秀得票率在70%(含)-80%的,得8分;优秀得票率在60%(含)-70%的,得7分;优秀得票率在60%以下得5分,优秀得票率在60%以下且基本称职、不称职合计得票率未达到三分之一的,得4分;基本称职、不称职合计得票率达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得2分。

       (四)扣分加分:对干部职工发生重大工作失误、违法违纪、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等,设置扣分项目;对表现突出或具有突出贡献的酌情设置加分项目。(具体扣、加分项目及标准见附件2

     民主测评(评议)、对被考核人年度内扣分、加分情况的确认,一般在年终进行。

     (五)得分计算: 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分=公共绩效得分(汇总平均分)+岗位绩效得分(汇总平均分)+民主测评(评议)分+组织综评分-扣分+加分。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绩效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将本单位干部职工年度绩效奖金按人均40%的比例提取进行校院统筹,用于奖优促劣。对干部职工年度绩效考核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分数在干部职工总数前15%的为一档,后15%的为三档,其余70%的为二档。根据年度绩效排序定档结果,按不同系数计发。其中:一档系数为1.2、二档系数为1、三档系数为0.8

     (二)干部职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干部职工年度考核等次的根本依据,确定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年度考核等次。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原则上在绩效考核定为一档的人员中产生。

     (三)如干部职工年度绩效考核分都在70分以上的,只分档次排名,原则上不实行末位排名;如有低于70分的,实行年度绩效考核末位排名列后1位。对绩效排名最后1位的干部职工要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三年为最后1位的干部原则上不能提拔,是中层干部的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免职或降一职务层次任职;是一般干部职工的进行试岗,试岗期为3个月,只发基本工资,不发各项津贴及奖金,试岗期满且考核合格的,由校委会研究重新安排工作,试岗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进行离岗培训(离岗培训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四) 其他特殊情况人员,按下列规定执行:

     1、现任处级干部和退出科级领导岗位干部,其年度绩效考核奖金按市委、市政府对校院的考绩结果执行(即按二档系数实行)。

     2、当年到龄办理退休手续、新考录、转业安置的人员以及因私学习、外派挂职、公派出国、身体健康等原因离岗超过6个月的,其年度目标考核奖金按二档标准执行,并根据其实际在岗月数按比例计发。

      3、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其年度目标考核奖金按三档标准执行,并根据其实际在岗月数按比例计发。

     六、组织实施

     (一)全员绩效考核由校委会统一领导并负责组织实施。各处室领导要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切实把全员绩效考核作为推动工作、提升形象的重要手段抓好抓紧抓实。

     (二)全员绩效考核与公务员、事业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有机结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三)此前校院有关绩效考核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四)本办法从下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2

一、扣分项目及标准:
  1、违规处理:考核标准:校院人员违反《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及校院制定的14项具体考核内容之一,均采取扣分办法。
  2、一般违纪的处理:考核标准:校院人员具有《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第41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每次扣减5分,且年度考核最高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年度考核不定等次,取消年度绩效奖金。
   3、严重违纪、违法的处理:考核标准:校院人员具有《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第41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被处以刑事处罚的,实行
一票否决绩效考核分数归零,取消年度绩效奖金,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4
、其它情况处理:1)个人承担的市及校院的业务目标任务,低于部门确定的目标要求的,或因主观原因未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或出现工作失误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每次减2-4分。(2)在按规定或领导要求需配合其处科室或个人工作过程中,不认真履行配合义务、态度消极、工作措施不力,导致相关工作事项出现较大失误或成绩较差的,每次减1-2分。

二、加分项目:
   包括工作创新、立功受奖和业务目标考核激励等
  1、工作创新:
  考核标准:(1)创新建议:创新建议可涉及全市或本校院的各项工作。具体包括对全市或本校院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方向、管理方法和机制建设等事项的建议、设想,以书面形式提交。被本部门或市级以上机关采纳的,每次分别加1-4分。联名建议的,分值平分。(2)创新经验:处室的创新经验在上级组织的专题会议上做经验介绍和典型发言的,或被上级机关、领导批示推广的,或被上级机关正式立项的,或获得创新类奖项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等不同级别,该科室或组织人员平均分别加542分。出席上述会议并作书面交流的,或被对口业务上级部门及领导批示表扬或推广的,加分减半。
   2、立功受奖:
   考核标准:
  (1)获个人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加5分、4分、3分。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本校院各类先进个人奖励的,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科室或本部门其它组织获同等集体荣誉的,该处室或组织成员的个人加分按上述标准减半均得。
  (2)见义勇为或做好人好事受国家级、省级、市级单项表彰奖励的,分别加5分、4分、3分。
  (3)代表本校院参加业务竞赛或考核,个人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分别加5分、4分、2分。在本校院组织的岗位竞赛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加2分、1分和0.5分。集体项目获上述同等荣誉的,参加者的个人加分按上述标准减半均得。
  同一事项获得不同级别表彰奖励的,执行其中最高级别的加分标准,不重复计分。
  3、业务目标考核激励:
  考核标准:
  (1)个人承担的市、部门业务目标任务获得考评第一名或获得优秀等次的,或受到上级机关领导批示表扬、推广的,或在单项工作中表现突出、被本部门嘉奖或在正式会议上表扬的,个人每次可申请加2-4分。

2)根据本校院整体工作的需要或领导指派,积极配合其他处室或个人工作,协助该处室或个人获得本条第一款列举的荣誉的,个人每次申请加1-2分。
   三、上级文件规定奖惩的情况,按规定进行,并视情加扣分。年内数次加、扣分的,可累计计算。

 

中共莆田市委党校办公室、莆田市行政学院办公室    2015年1月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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