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考勤及请销假管理暂行规定

【字体: 】【发布时间:2015-04-09】 【作者:/来源:】 【阅读: 次】【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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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考勤及请销假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关于严格确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有关事项的通知》(莆委组通〔20106号)、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莆人薪〔20101号)、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关于津贴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莆市人综〔20088号)以及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2011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莆委办〔201141号)等精神,结合本校院全员绩效考评等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分类考勤。参公人员、工勤人员、非专职教学的事业编制人员,实行全日坐班制,每星期一至星期五都要签到签退(有兼任教学任务的参公人员和借调行政六个处室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每天须坚持上下班,但考勤可与专职教学人员一样);专职教学人员实行定时坐班制,每星期一、三下午实行签到签退。签到签退实行人脸自动识别系统。

校院工作人员中男同志年满57周岁、女干部年满52周岁、女职工年满48周岁的,可采取单列考勤和单列公布。

二、分级管理。凡因公不能签到签退(如出差、会议、学习、监考、挂职、调研等),或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应事先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正科(处室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由常务副校院长批准;副科请假一天以内由分管副校院长审批,二天以上由常务副校院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公(私)假一天以内由处室负责人批准,两天以内由分管副校院长批准,三天以上由常务副校院长审批。因公临时外出而来不及签到或签退的,派出处室须填写《临时因公外出登记审批表》后(处室人员由处室负责人审批,处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审批),由各处室负责将填写的《临时因公外出登记审批表》于每周五下午下班前集中送办公室汇总,办公室核实后予以认定。否则考勤情况一律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前办理手续的应当在事后两个工作日内及时补办,否则按旷工处理。工作人员经批准的请假或公差批准单一式两份(一份送办公室备案,一份处室负责人存档)。出差或请假需离开本市的要提前报告处室负责人和分管校院领导。

三、规范请假。法定假期:包括婚丧假、产假、探亲假等。其中婚假:男女双方晚婚者,可请假15天。奔丧假:直属亲属死亡时,可请假3天。产假:可请假135天,晚育并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可请假180天。探亲假:工龄10年以下可请假6天;10-20年以内,可请假10天;20年以上可请假15天。

四、考勤范围。考勤范围包括日常上班时间、教学科研会议、中层干部会议及全校院会议或政治学习日等。

五、考勤时间。校院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考勤时间:上午上班考勤时间为8:00-8:30,下班考勤时间为11:30-12:00;下午上班考勤时间为14:30-15:00(夏令时为15:00-15:30),下班考勤时间为17:00-17:30(夏令时17:30-18:00)。

为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原则,校院允许全日坐班制工作人员每学期迟到、早退现象少于20次的(含20次),定时坐班制的专技教师,每学期迟到、早退现象少于4次的(含4次),不列入绩效考评扣分范围。

中层干部会议和全校院干部、教学科研会议、教职工大会不签到的(迟到超过20分钟或早退超过20分钟)视为缺席,按旷工处理。开会期间一律不得请假,特殊情况的须经分管副校院长批准方可请假,并按事假统计。凡不是组织决定安排自行外出讲课的,须事先经分管副校院长批准同意后,并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视为请事假。

六、督查核实。督查工作由办公室、组织处共同负责,不定时对全校院工作人员上班在岗情况进行检查核实。上班期间,工作人员离岗外出要向处室负责人报告,凡在上班时间内擅自离岗的,一经查实,一律视为旷工。

七、公示监督。办公室负责收集考勤、请销假登记等情况;考勤情况由办公室每周公布一次,接受监督。凡有异议者须在公布后两天之内到办公室办理核对手续,逾期视为其认同考勤结果。

八、严格奖惩。根据校院全员绩效考评实施意见规定,考勤情况作为校院年度评优评先、晋升提拔、职称评聘及绩效等次评定的重要依据。凡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及私假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法定的假期内和病假除外),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取消当年度精神文明奖金、平安创建工作奖金、绩效(效能)等各种奖金;凡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及以上者,根据《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置暂行规定》及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条例规定处理。连续旷工5天以上(含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含15天)及私假20天以上(含20天,法定的假期内和病假除外),当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并取消当年度绩效(效能)奖金。

因公受伤在住院治疗休养期间的人员不受考勤影响,享受在岗人员一样待遇。非因公住院治疗,要办理请病假手续,并出具县(区)级以上医院的住院证明,病假期间津贴补贴的发放标准:病假一个月以上的,工作性津贴按当月份应发标准的80%发放。

除法定的假期和病假外,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内。全年累计事假在8个工作日及以下的,其工资和津贴补贴照发;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其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或绩效(效能)工资按日减发。其日减发计算方式:每月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扣除改革性补贴外的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0.92天,并取消当年度绩效(效能)奖金。

    九、实施时间。校院实行寒暑假放假制度,不再实行年度休假制度。本管理规定从201548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管理规定冲突的,以本管理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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