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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委校联〔2017〕48号
中共莆田市委党校莆田市行政学院
关于印发机关效能建设十项制度的通知
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校院机关效能建设,保证政令畅通,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根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和市效能办有关要求,经校院委会研究同意,现将校院机关效能建设十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莆田市委党校 莆田市行政学院
2017年11月13日
中共莆田市委党校 莆田市行政学院
机关效能建设十项制度
第一条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完善决策程序。重大事项的决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多方征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条 实行岗位责任制,严格定员定岗定责,明确机关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目标和管理办法。
第三条 实行办事公开制,机关职责、办事依据、工作程序、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及结果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条 实行服务承诺制,服务内容、程序、时限及标准等事项应当向社会作出承诺,并保证承诺事项的落实。
第五条 实行首问负责制,第一个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负责答复、办理或者引导、转办。
第六条 实行一次性告知制,负责经办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所需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实行限时办结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法定或者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第八条 实行否定报备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事项决定不予受理、办理的,负责经办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登记备案并向主管负责人报告。
第九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建立健全社会评议制度,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学员、社会公众对本机关作风、履职、效率、廉政等情况的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作为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抄送:市效能办。 |
中共莆田市委党校、莆田市行政学院办公室 2017年11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