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22-03-23】 【作者:/来源:】 【阅读: 次】【关闭窗口】
校院各处室:
为进一步强化和完善校院工作人员的因私出国(境)的管理,根据《公务员因私出国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组织领导
在校院委领导下,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单位因私出国(境)管理,具体日常工作由组织处负责。
二、报备对象
校院全体工作人员(参公、事业、工勤人员)。
三、证件种类
纳入集中管理的出国(境)证件有:因私护照、因私赴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四、审批管理
1. 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参公、事业、工勤人员)的证照由组织处集中保管。需因私出国(境)的,各处室负责人由常务校(院)长审批;其他干部职工由校院分管领导审批。
2.需因私出国(境)的,按规定以请假审批程序进行报备与审批,凭批准后的《因私出国(境)申请书》(附件1),依照批准事项向组织处领取相应的出国(境)证件。校院工作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在工作期间,应同时按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期满须及时销假,并按照校院外出管理规定报告外出具体情况。
3.出国(境)人员在境外要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
五、登记报备
1.校院工作人员要及时填写《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备案管理登记表》(附件2)交组织处,组织处应按要求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备案登记。
2.岗位发生变化的(包括提任、调离、退休等),组织处应按要求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变更登记或撤销备案。
3.已备案登记人员,有重大信息变更,应按要求做好更新报备。
六、上交期限
1.持有出国(境)证件的校院工作人员,应自觉将因私出国(境)证件,根据本规定统一交由组织处集中保管。校院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返回后,须在五天内上交有关证件;已经批准,但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也应在批准的出国(境)时间后五天内,上交有关证件。不能按时上交的,要书面作出说明。出入境证件遗失的,其本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报遗失,并上交回执。
2.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回国(境)后五天内填写好《国家工作人员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表》(附件3),送交组织处集中收集备查。
3.校院工作人员新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但未办理出国(境)的,须凭审批同意后的“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附件4)去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并及时主动上交已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
七、证件管理
1.组织处要指定专人负责收缴和保管出国(境)证件,并设立专柜保存。保管人员对因私出入境证件的使用、收缴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催收相关证件。
2.负责保管出国(境)证件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收缴和保管工作的规定,不得擅自发放出国(境)证件。对未按规定审批,擅自向组织处领取出入境证件的,应予以拒绝,并向分管领导报告。失职情况严重者按相关规定问责。
3.校院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遗失的,应书面作出检查和说明遗失经过,并及时向相应的证件管理部门挂失。
八、责任追究
瞒报、漏报或对违反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和本制度的校院工作人员,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九、解释权限
本规定由校院组织处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莆田市委党校 莆田市行政学院
2021年1月7日